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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健美操大众锻炼标准实施细则

[日期:2003-10-22] 来源:中学体育网  作者: [字体: ]
全国健美操大众锻炼标准实施细则
  2003-4-1  中学体育网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普及健美操运动,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根据《全国健美操大众锻炼标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锻炼标准》达标活动的组织及审批条件
(一)县(区)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行业体协、直属体育院校和各级健美操协会拥有全部级别的组织和审批权;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健身俱乐部,拥有相应级别的组织和审批权:
1、拥有三级以上健美操指导员或健美操裁判员的单位可组织和审批1-3级《锻炼标准》; 2、拥有一级以上健美操指导员或健美操裁判员的单位可组织和审批5级以下《锻炼标准》; 3、拥有国家级健美操指导员或裁判员的单位。可组织和审批全部级别的《锻炼标准》。
(三)达标活动必须由健美操等级指导员或等级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并担任主考人;光健美操指导员或裁判员的单位,可按上述规定聘请相应级别的健美操指导员或裁判员组织达标活动并予以审批。
第三条 证书、标志发带的发放
(一)《锻炼标准》的各级证书、标志发带由中国健美操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其中发带由六种颜色代表六个级别:一级(黑色)。二级(红色)、三级(兰色)、四级(粉红色)、五级(黄色)、六级(白色)。证书、发带上均有中国健美操协会的统一标志。
(二)各级具有达标活动组织和审批权的单位,需统一在中国健美操协会或中国健美操协会指定单位或部门领取证书和标志发带。主办单位可向达标人员收取15元证书和发带工本费和不超过15元的达标活动报名费。
第四条 申请
参加达标活动的个人,需由本人填写健美操大众锻炼等级申请表(申请三级以上级别,必须持有上一级别的等级证书,方可申请)。
第五条 备案
具有《锻炼标准》相应级别审批权的单位,须于每年12月底之前按《实施办法》规定将已审批的达标人员名单(须有主考人签字)报中国健美操协会备案。


原作者:不详
来 源:网上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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